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伍礼贤

伍礼贤

光大证券国际证券策略师,领导股票零售资料研究团队专责分析香港及内地股票市场,亦负责研究和分析基金、债券及结构性产品,寻找与股票相关的各类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。

债务违约风险增,“维好协议”更需知

2024-05-15 11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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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过去几年疫情影响迭加外围利息快速抽升,导致全球企业债务违约事项发生变得频繁。标准普尔全球评级公司(S&P Global Ratings)在今年3月份发布的数据反映,今年以来,全球出现债务违约的企业数量,已经超过金融危机以来的任何一年。



   在这样的投资环境之下,投资者需要对债券投资的安全保障意识有所加强。过往,不少债券投资者对债券条款中的“维好协议”(Keepwell Deed,又称支持函协议),或未具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,以下将对此项协议作出简单介绍。


   “维好协议”一般是由债券发行人及其母公司共同签署,约定母公司将会承诺保持发行人具备良好运营状况,以及具备如期偿付债券本息的能力。这项协议具有母公司作出“担保”(Guarantee)的意味,但性质上跟“担保”却大相径庭。在过去10年,中资企业在离岸市场发行附带“维好协议”的债券规模高达千亿美元,因此对于广大债券投资者而言,不得不值得重视。


   若作为担保人,债权人有权从法律途径,要求担保人代替发行人无条件承担偿付债务的责任,也就是说,如果发行人出现违约情况,担保人同样会被列为被追讨对象。而“维好协议”则类似于君子协定,母公司承诺维持发行人的偿付能力,但债权人无法直接对支持函提供者要求索偿,即使部分债券附带股份回购承诺函,但同样只属于君子协定,并没有法律效力,甚至没有规定要在财务报表上披露。支持函提供者的身份,一般是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母公司,所以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仍有机会列明此项债务,却不代表母公司必然会直接担保这一债务。


   举一个例子,2020年方正集团因债务违约而开展债务重组,在这个过程中,其母公司北大方正集团宣布对方正集团此前提供“维好协议”不予确认,当中涉及当时五只合计规模为17亿美元的海外债券。后来,方正集团的海外债券持有人,以其母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未能有效履行“维好协议”为由,对北大方正集团提出诉讼,惟相关债权的确认,甚至往后有机会处于资产执行的层面上,均显得困难重重。


   由此可见,“维好协议”不具任何法律效力,“维好协议”提供者并没有义务承认该笔债务,因此投资者在投资时需要多加注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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